北办发〔2009〕10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及公务外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9日
北海市领导干部请销假及公务外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领导干部请假和公务外出情况,加强领导干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北海市在职厅级领导干部和市委管理的在职县处级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请假和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含事假、病假、公休假、探亲假、产假及参加有关会议、考察学习、教育培训、挂职锻炼、招商引资等,以下统称“请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报告和销假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请假,原则上应提前2天填报《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或其他函件,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党组书记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请假,报市委主要领导审批。
(三)市政府副市长请假,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告市委主要领导。
(四)市辖县区委书记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市辖县区长请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市委主要领导。
(五)市直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请假,由市分管(联系)领导初审,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副职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开本市(含法定节假日期间外出)应按程序报告。其中厅级党政领导、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市直部门和单位正职领导外出,所在单位于领导外出前1天16:00前报市委值班室(电话:2020613,传真2027347)或市政府值班室(电话:2020692,传真:2027347)。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要续假的,须报原批准领导同意。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未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有关审批表(函件)由审批领导所在单位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人大、市政协副职领导和其他相关领导请假参照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